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16:34

解读国税函[2007]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4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此种行为属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国税函244号)明确规定,承债式股权转让应区分两种情形计税。

例:甲公司共有张某、王某两股东,出资比例为7∶3,注册资本400万元。2008年6月30日,原股东张某、王某以151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给新股东李某、赵某。为便于管理,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同意该公司2008年6月30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张某、王某追收处理;2008年6月30日前流动负债12000万元由原股东张某、王某负责清还。2008年6月30日后甲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张某、王某无关。原股东张某、王某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忽略不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按照第一种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原股东张某、王某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张某、王某进行分配。则张某应纳税额=(原股东张某、王某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张某、王某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张某、王某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张某持股比例×20%=(15100-12000+300-400)×70%×20%=2100×20%=420(万元);同理,王某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30%×20%=900×20%=180(万元)。

按照第二种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原股东张某、王某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则张某应纳税额=(原股东张某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张某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张某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张某向公司投资成本)×20%=(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万元);同理,王某应纳税额=(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万元)。

通过举例计算发现,虽然国税函244号文件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44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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