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11:12

[案例]130004686 因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协议退款时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因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协议退款时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686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您的违约金符合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则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否则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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