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06:02

[案例]130004951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95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 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人,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 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各投资者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平均计算),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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