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5017 个人同时拥有不同性质的所得如何申报交税?
个人同时拥有不同性质的所得如何申报交税?
[案例]130005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十八条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的,不适用你所说的情况。 据此,国有企业一般管理人员既有工资、薪金,同时又有承包经营所得的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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