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02:46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相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一、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季度)及以后年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效期为5年。《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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