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59:0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7]4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70号(社会管理类1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70号(社会管理类1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粤地税函4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70号(社会管理类1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粤地税函455号
全文有效
2017年5月2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刘昕委员提出的关于港澳台籍人士在内地参保缴费及补缴社保费后个税退补问题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港澳台籍人士在内地参保缴费的问题。根据《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编码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发2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统一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唯一的身份证明文件。地税机关作为社保费征收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参保条件的港澳台籍人士,将坚决执行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二、关于港澳台籍人士补缴社保费后个税退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等规定办理。
(联系人:罗璇 联系电话:020-8529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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