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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国税函〔2017〕150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函〔2017〕150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函〔2017〕150号
全文有效
2017-07-27
横琴新区、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30日市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27日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各级国税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珠海市国税系统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珠海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职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从事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二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仅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为一年);
(六)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司法厅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公职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国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主任由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及政策法规科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县(区)国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各县(区)国税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口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落实公职律师相关工作。
第九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掌握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起草加强全系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全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组织全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四)组织本单位拟任公职律师参加实习和岗前培训工作;
(五)组织全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六)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七)配合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导全系统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八)负责公职律师表彰工作;
(九)办理本单位公职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十)建立本单位公职律师执业档案;
(十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国税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十条 市国税系统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任职申请,经市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由申请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或实习证书。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申请人员参加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和岗前培训。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组织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应当为国税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国税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理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国税机关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涉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工作;
(四)接受国税机关委托,参加听证、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五)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本级国税机关及其部门没有公职律师,但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提出申请,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征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同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公职律师发挥法律专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指派工作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向公职律师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征得同意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将工作任务推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可以提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服务单位不配合的,公职律师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经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接受服务单位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严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执业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公职律师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同时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并充分说明。
第二十五条 结束法律服务后,接受服务单位需对公职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单位做好本系统公职律师职业档案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提出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提出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综合公职律师的执业表现、提供法律服务成效,以及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评价等进行评定,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等情形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情况告知公职律师事务所,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暂缓对其考核相关工作,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
对本人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职律师办公室申请再复核。再复核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需变更等次建议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要求被申请方限期重新作出等次建议。
第三十条 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报送公职律师事务所按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考核等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连续2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书面责令其改正。
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国税局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参加律师协会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市国税局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三十五条 市国税局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
上级国税机关选调、遴选税收法治相关岗位人员等,公职律师应当优先。
第三十六条 市国税局对考核等次连续优秀、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受刑事处罚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公职律师被开除公职、受刑事处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度解读
时间:2017-08-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
一、制度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和发展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制定的重点在于规范和管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公职律师工作。该办法由总则、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证书申请及管理、执业管理、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执业保障、执业责任、附则共9章构成。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规定了珠海市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三章规定了管理和组织公职律师工作的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以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规定了如何申请公职律师资格及公职律师资格证书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五章规定了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第六章规定了公职律师的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七章规定了公职律师应当享有的执业保障。
第八章规定了公职律师应当承担的执业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其他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联系人:张玮 电话:0756-321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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