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745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交给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年金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交给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年金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案例]130004745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支付的金额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2009年12月10日通知下发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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