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7-09-01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后续发生的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契税计税价格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置换费和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等),应在每次支付相关费用的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契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8-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为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我局就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3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函619号)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能避免纳税人因购买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办理登记不及时等情形逾期缴纳契税而产生滞纳金;也解决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实际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的问题,从而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后续发生的按政策应纳入契税计税价格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置换费和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等),应在每次支付相关费用的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契税。上述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土地出让协议、土地置换协议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一些按政策应纳入契税计税价格的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后,且实际发生额也是相关费用发生后才能确定问题,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34号)等政策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制定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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