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5093 中国籍员工在境内、境外均取得工资,如何申报其个人所得税?
中国籍员工在境内、境外均取得工资,如何申报其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50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数为4800元。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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