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17]2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44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13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6号)、《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7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的协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以下简称文体演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本指引所称境外团体或个人是指来自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演出团体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演出者)。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文体演出是指演出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报酬的文体表演活动。
文艺演出不限于演艺人员从事的各种形式的活动,还包括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体育表演不限于传统体育项目,还包括具有娱乐性质的活动,例如台球、国际象棋和桥牌比赛等。
本指引所称演出承办方是指负责经营和组织文体演出,对外签订文体演出合同或向境外演出者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境内单位。演出收入的境内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从事文体演出的境外演出者直接负有支付演出费、出场费、比赛奖金、广告费和代理费及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管理
第四条 境外演出个人在我市从事文体演出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演出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为境外演出个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演出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境外演出个人在我市从事文体演出活动,包括在演艺体育场馆、旅游度假区、歌厅、舞厅、娱乐城、夜总会等场所演出或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广告和影视作品等,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结算时代扣代缴。
第六条 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演出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醒其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在演出所在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在演出前及时收集以下资料:
(一)演出承办方与境外演出团体、境外演出个人、境外经纪人或其代理人签订的演出合同或相关协议;演出承办方有两个以上的,应收集各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演出团体与演出个人签订的雇佣或劳务合同(涉及境外演出团体时适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体演出文件复印件;
(四)扣缴义务人的营业登记证照和境外演出个人身份证照的复印件;
(五)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
(六)报酬分配方案;
(七)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为外文的,应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八条 境外演出个人以其在一地同一演出的演出收入,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演出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处收入,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九条 对境外演出个人在我市从事文体演出取得的各项收入,该个人属于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临时聘请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对境外演出个人是否属于演出团体的雇员有疑问的,应核实演出团体与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其他能证明是其雇员的有效文件。无法确实是否为雇员的,视作非雇员对待。
出售表演活动录制音像制品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境外演出个人的权利所得或涉及其他版权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演出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境外演出个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等规定执行。境外演出个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税款。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遵循“事前辅导、事中监控、事后反馈”的原则,加强对我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演出场馆的沟通联系,事先做好纳税服务和政策宣传,重点宣讲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的规定;密切跟踪文体演出的纳税申报情况,注重运用演艺人员的公众效应提高税法遵从度,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跟进,包括发送税务文书、询问约谈、下户调查等,对屡次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检查、存在重大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移送稽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应纳税款时,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申报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对演出承办方和演出收入的境内支付人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境外演出个人开展质疑约谈,核实境外演出个人或其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演出主办方、承办方注册地与演出地不一致的,必要时,可请求演出主办方、承办方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提供个人收入取得情况。如主管地税机关有依据认为申报不合理的,可根据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境外演出个人的演出收入,并可通知扣缴义务人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供的和其他渠道获取的演出信息;同时,要加强与各级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演出场馆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获取境外演出个人在我市演出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演出(比赛)项目填写《广州市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档案》(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加强对境外演出者文体演出的动态管理,做好《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汇总《档案》主要信息,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电子版《广州市涉外演出管理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
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和《台账》信息对经管的境外演出者从事文体演出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记录工作。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发送给我局的批文外,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演出活动,也应建立《档案》,并录入《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收管理中,遇到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今后本指引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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