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48:36

[案例]130004732 企业缴纳年金每月以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缴纳年金每月以当月缴纳额为计税依据?
[案例]1300047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而,正如您所理解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年金,则需要在每月为个人缴纳时,即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企业需要注意,企业为个人缴费的部分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并且不减除任何费用,这相当于年金部分可相应降低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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