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37:10

[案例]130004960 哪些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哪些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案例]130004960

目前,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要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27号)的规定,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546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94号)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64号)的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65号)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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