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34:32

[案例]130004890 个人所得能否扣除已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所得能否扣除已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案例]1300048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03号)规定: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营业税; 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54号)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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