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函〔2018〕60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肇府函〔2018〕60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肇府函〔2018〕60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18〕92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结合我市实际,为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端州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2011〕41号)、《关于继续维持现行端州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函〔2016〕649号)的规定,来源于端州城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市级固定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二、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肇庆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肇府函〔2016〕650号)的规定,来源于肇庆高新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市和肇庆高新区的共享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18—2019年市与肇庆高新区按43:57比例就地分成划解入库,分别划归市级收入和肇庆高新区收入。
三、除上述地区外,来源于其他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税为当地固定收入,全部缴入当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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