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单位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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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单位信息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单位信息公告如下:
号 委托方 受托方 代征单位联系电话 代征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0750-3285103 江门市建设三路165号 江黎明 销售的车辆落藉地为江门地区并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不包含免税车辆。 2018/8/1至2018年12月30日 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价格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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