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720 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可否得到完税凭证?
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可否得到完税凭证?
[案例]1300047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8号)规定,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区别以下情况,给纳税人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一)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虽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63号)规定: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 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本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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