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02:32

[案例]130004801 如何划分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


如何划分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
[案例]13000480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0号)的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即上述个人来华后以股票期权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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