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2:02:22

[案例]130005111 中央驻县机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哪一级“社平”工资可以列入扣除标准?


中央驻县机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哪一级“社平”工资可以列入扣除标准?
[案例]1300051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因此,中央驻县机构单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130005111 中央驻县机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哪一级“社平”工资可以列入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