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04-18
根据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予以更新。
珠海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8 15:14: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一、此次公告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依据是什么?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这23项中包括税务部门实施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对于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公布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依据相关决定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更新并重新公布珠海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对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落实?
珠海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明确了该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符合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自行选择汇总纳税,在首次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相关信息资料即可。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公告附件1.docx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