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30:32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17]5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东地税函5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东地税函59号
全文有效
2017年7月17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粤地税函57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代办转报事项办理,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代办转报事项的范围。我市地税机关实施的代办转报许可事项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和“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3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则不需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直接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二、代办转报事项的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代办转报许可事项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纳税人出具接收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收齐代办转报许可事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传递上报。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审查,“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审查。
三、使用文书和办理期限。代办转报申请及相关资料,从主管税务机关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传递,从接受申请材料出具接收清单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管理科和国际税务管理科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受理、审查、决定等不同环节工作实施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加盖市局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征收管理科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并作出决定。
此外,为加强市局法规科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请我市各级税务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局法规科,以便法规科做好指导跟踪并将办理信息统计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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