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税[2003]4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湘财税4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湘财税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11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仍为每立方米3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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