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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3]6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6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6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4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并制订出清缴欠款的计划,保证到期及时缴纳所欠税款,杜绝以延代欠,以延代免的情况。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税款的支出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发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地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
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署意见,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下达《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一)市州局审批权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县(市)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审批权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在5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在1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上报的审批表可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各市州局与省局的局域网上报(电子文档办法另行制定)。
五、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持原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延期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对超过批准延期时间应缴纳税款而未缴纳的,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六、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上报、审批手续和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研究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发或办理呈报手续。
七、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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