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综[2005]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财综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财综〔2005〕1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简化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以上规定是非税收入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请省直各部门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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