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20:4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5]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铁五局二公司用工资结余给职工配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铁五局二公司用工资结余给职工配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铁五局二公司用工资结余给职工配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86号
全文有效
2005.06.23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五局用工资结余给职工配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衡地税发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铁五局二公司用工资结余给职工的配股,因职工对所配股份不拥有所有权,也无权转让,只能作为计算股息分红的依据,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职工取得股份所有权时,再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上述配股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分红,应按“利息、股息、分红”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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