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5]1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规范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规范管理的通知
潭政发1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规范管理的通知
潭政发1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的日渐繁荣,前来我市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日益增多,为切实规范税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税收管理部门,做好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地方税收规范管理工作。
二、凡与外国企业签订以下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外机构登记备案。
1、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设备或技术投资的合营或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2、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进设备、引进技术的合同或协议。
三、凡与外籍个人签订任职、受雇或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等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合
同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外机构登记备案。
四、凡支付外籍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五、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外籍个人出入我市信息共享制度。在外籍个人入境进行生产经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财产等发生纳税义务时,市公安机关应将外籍个人有关征税的信息资料及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外机构,税务机关应依法为外籍个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保密。在外籍个人出境时,市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加强联系,对外籍个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市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外付汇时,要坚持凭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证明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拖税、逃税、欠税等涉税问题时,银行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将税款征收到位。
七、各级税收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既要有效地确保我市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相关税收不流失,又要不断优化涉外税收管理的环境,做到征收管理与培植涵养税源“两不误”,促进我市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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