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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5〕5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1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10号
全文有效
2005-09-0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遏制和打击制售贩卖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新划分省、市(州)局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限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市(州)局审批印制的各类通用裁剪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上收,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更名为“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湖南省加工修理修配裁剪发票”。 各市(州)批印的各类通用裁剪发票只能使用到2006年3月30日止。
各市(州)应合理制定以上各类发票的印制计划,避免造成浪费。同时,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2006年上半年以上各类发票的印制计划上报省局。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湖南省粮食销售发票》、《湖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湖南省粮食收购发票》、《湖南省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统一发票》和各类税控收款机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从2005年10月1日起,将电脑版企业衔头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下放到各市(州)局,由市(州)局审批后到经省局批准的具备电脑版普通发票印制条件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印制。
(四)普通发票印制厂家的承印范围由省局统一确定。未经省局批准,普通发票承印厂家不得擅自超出省局规定的范围承接发票印制业务。
(五)市、州局批印的各类普通发票,原则上由本市(州)所在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负责印制,也可以根据各承印厂家的印制范围、印制质量、印制价格、服务态度等情况就近选择本省其他市州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印制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自印的发票销货清单不编制代码、不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
二、规范和完善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
(一)普通发票“监制章”的印制要求。
1、省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市(州)局批印的普通发票套印市(州)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制章”。取消县(市、区)局普通发票“监制章”。
2、发票“监制章”的印制颜色为红色防伪油墨,外圈为红色线条,内圈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HNSGJSWJJZ)”或“(XX)S(Z)GJSWJJZ”简称的大写拼音字母组成的线条,其他文字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的印制要求。“发票联”的发票代码为红色防伪油墨的“哥德”字体,其他联次为规定的本联次字体颜色的“哥德”字体。
(三)普通发票号码的印制要求:“发票联”为红色防伪油墨的“哥德”字体,其他联次为规定的本联次字体颜色的“哥德”字体。
(四)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监制章”和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根据总局规定,可不使用防伪油墨。
(五)普通发票“发票联”纸张的使用规定:
1、手工版普通发票“发票联”纸张为38克发票防伪水印纸,并套印省局指定的超线图案。
2、电脑版普通发票“发票联”纸张为47-70克压感纸,并套印省局指定超线图案。
3、税控收款机发票“发票联”纸张为47-70克压感纸,并套印省局指定超线图案。
(六)普通发票超线图案由省局指定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统一制作。
以上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
三、普通发票的包装要求:
(一)手工版发票为100本一箱。内包装为两层,第一层为60克牛皮纸包装,第二层为塑料薄模;
(二)电脑版发票为800-4000份一箱。小包用塑料袋封装,再用塑料薄膜包装,数量按以下规定装箱(或按用户要求):
1、省局印制的电脑版《湖南省窗口代开统一发票》为800份一箱,分2小包,每小包400份。
2、其他电脑版发票根据各类发票联次的不同,分1000-4000份一箱,每箱分2-8小包,每小包500-1000份;
(三)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并贴有规定的“装箱单”(见附件1)。“装箱单”上应注明发票承印单位名称、发票版本、箱号、包数、本数、份数、起止号码、生产日期、装箱员及注意事项。
四、送货要求
(一)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应按照国税部门或用票单位的要求将发票及时送达指定地点。
(二)承印厂家在运送发票时,应填制统一的“普通发票送货通知单”(见附件2)。
五、普通发票印制价格的规定
(一)省局集中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价格,由省局财务处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在省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厂家中采取统一招标的方法来确定,所定价格在一个年度内不做调整(具体办法另定)。市(州)局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价格,由各市(州)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原核定的普通发票的销售价格暂不做调整。对新增普通发票种类和因发票防伪功能变化,需核定和上调销售价格的普通发票,由省局报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审批。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普通发票的销售价格。
附件:1、装箱单
2、送货单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1: 装 箱 单
单位名称
发票种类
(电脑或手工版)
发票版本
(万元或千元等)
箱号

包数

本数

份数

号码
由 起至 止
日期

装箱员





1、开箱前请先检查有无破裂可疑,无疑后再拆,
2、开箱后必须先将包数及包内本(份)数点清,如发现包数、本(份)数不符,由在场、经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章证明,连同原签封报送税务部门(上级税务部门)审查处理。
附件2: XX公司普通发票送货单
收货单位: 年 月 日
批印单位:
批印文号

时间

工令号

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起号
发票止号
单 位
本或份
数量
单价
金额









































经手人: 时间: 年 月 日
收票人:(签名) 收票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单一式五联。一联:存根联;二联:结帐联;三联:收票单位存查;四联:批印单位存查;五联:用票单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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