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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株地税函[2005]74号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株地税函74号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株地税函7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局: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95号)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地的税收征管实际,现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规范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36号)下发以后,各地出现了大量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够促使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巩固多年形成的个体税收征管基础,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各局要充分认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入手,努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的税务管理。
二、搞好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工作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01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并结合我市计算机系数定税的规定和要求,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对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未达起征点户认定通知书》(见附件)。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起征点的标准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结合年初个体工商户定税工作同时进行,新开业户要在其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当月进行认定。
在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当中,各局要严格按定税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对已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要和其他个体定税户一起以适当形式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对已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实行一年申报一次,即在主管税务机关年初对其定税认定时,由纳税人申报其生产经营情况。在年中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连续2个月超过起征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按规定进行征税。
四、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同时,对其供应发票的数量限制在其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范围内。如纳税人开具超过起征点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征税。对未达起征点户领购发票,应在其发票上加盖“未达起征点户专用发票”的印章。
附件:未达起征点户认定通知书
地税定通字[ ] 号
_______:(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应纳税营业额为___元,因未达起征点标准___元,认定你(单位)为未达起征点户。在这期间当你(单位)的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___元时,请你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对上述核定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并提供相关证据;但在审批期间,本通知照常执行。
2、纳税人应纳税营业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金额___%(含)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超过核定金额___%(含)以上且达到起征点而又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按偷税从严处理。
3、未尽事项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执行。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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