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18:4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5]1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6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30日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发111号)收悉。关于霖园天桥商场和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如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你市两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应依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房产原值不清或者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或者评估确定。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无法确认原值,你局可依照上述原则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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