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发[2006]13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国税发13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国税发13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受第四号、第五号强热带风暴的影响,2006年7月中旬至7月底,我省南部地区遭受近年来最为严重的暴雨袭击,局部地区突降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给郴州、永州、衡阳、娄底等地造成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在此次洪灾中,灾区国税机关在省局的正确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抗洪救灾,为灾区的抗洪救灾和重建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支持灾区重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10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灾区重建工作的认识。我省此次遭受的特大型洪灾给灾区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省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艰苦奋战、顽强拼搏,谱写了一曲可歌可泣的抗洪赞歌。灾区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视察我省灾区所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为灾区重建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国税工作和灾后重建任务的完成。灾区国税机关要加强灾区重建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组织灾区国税干部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对遭受重大损失的国税干部要按照程序适当给予救助;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宏观税负分析和调研,认真落实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强化税收征管,确保今年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税法宣传,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三、依法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积极生产自救。
(一)对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严重遭灾的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遭灾的内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五)内资企业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部分,可凭捐赠票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报税务机关备案,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对受灾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要特事特办,确保受灾企业能够及时取得退税款;对确因洪灾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退税部门要查实后按规定及时受理,依法及时办理。各地国税机关的出口退税指标要向灾区适当倾斜,确保灾区企业退税的需要。
(九)在2006年下半年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期间,对受灾地区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可由其选择继续使用原有税务登记正本框、副本套,只更换正副本芯,同时,对各类受灾企业实行分项目收取工本费,对受灾个体工商户免收工本费。
(十)对受洪灾损失较为严重,在规定期限确实难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批进度,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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