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14:13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64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衡地税函64号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衡地税函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行政单位:
根据省局要求,对由我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收入级次明确如下,同时《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衡地税函60号)中有关入库级次的规定停止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由我局代征的残保金以缴费单位所属级次划分,按照以下规定入库:
(一) 城区范围内:
1.市属以上(含)各缴费单位:省级10%,市级90%;
2.区属各缴费单位:省级10%,区级90%。
(二) 各县(市)区范围内:
1.市属以上(含)各缴费单位:省级10%,市级45%,县(市)区级45%;
2.县(市)区属各缴费单位:省级10%,县(市)区级 90%。
(三)改制企业按原级次执行。
二、在本文件下达前已经按照市局100%入库的残保金,于2006年10月31日前由各征收单位按照以上规定调整入库级次。
三、按照省局要求,代征残保金必须填开税收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票据收款。已经使用了其他票据的,应立即纠正。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收费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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