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地税发[2006]13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涉及有关税收委托代征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涉及有关税收委托代征的通知
长地税发13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涉及有关税收委托代征的通知
长地税发138号
全文有效
2006.12.26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市房产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产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促进我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现将房产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代征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含住房和非住房)的个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环节,代收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二、委托代征的形式
(一)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委托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代征市内房产交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或5%、1%)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综合税率为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为5.4%,其它的综合税率为5.2%)。对纳税人的个人住房和个人非住房转让收入按1.8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由地税机关退税。对纳税人按应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交易中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双方另行确定代征时间和代征办法。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房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按市政府对外公布的最新政府指导价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四、委托代征的手续和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委托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税收代征委托书》,并发给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体手续及有关操作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二)对纳税人因资金等原因不能缴纳税款的,由各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税款延期缴纳审批件等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欠缴税款进行追缴。
(三)对符合免征“销售不动产”税目营业税、个人所
得税条件的,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税收政策审核纳税人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税种的征收(减免)表,确认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地税机关定期核实征收(减免)资料并统一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房产登记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代征有关税费,未依法代征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纳税人在申办房产权属转让手续之前已申报缴纳税款(包括税收稽查入库的),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对纳税人发生房产交易行为的,凭交易合同及税票到委托地税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代征税款应单独设置账簿,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接受地税机关的税收检查。
(七)代征手续费以一季度为结算期,于季末10日内携带缴库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及《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到委托地税机关按代征税款3%结算手续费。手续费支出列入市地税局专项预算。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规定的期限内,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需改变或取消《税收代征委托书》,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房产税收政策、法规书面通知代征单位,定期开展税法学习,对相关人员进行税收知识培训与知识更新;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主动协调解决在代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代征单位服好务。
(二)代征单位应进一步提高代征房产交易税费的征收效率及信息共享程度,做到信息自动比对、即时查询、信息数据汇总、税银联网、票据自动缴销、相关报表打印等。
(三)地方税务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全市房产交易的相关税费征收工作做好,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代征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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