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1:13:25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07]1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启用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启用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郴地税发1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启用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郴地税发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从2006年11月份推行后,我市原对个体(含承包、租赁,下同)货运车辆采用的“全额定税、开票备抵、超额补征”的征管模式不再适用。为加强全市个体货运车辆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同时适应新的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体货运车辆采取差额定税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县(市)个体货运车辆税收的管理
各县(市)所有个体货运车辆和城区农用车辆,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差额定税,不再实行全额定税,即只对不需开具货运发票的运输业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需按规定的税率和发票代开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差额定税实行一年一定,具体操作办法为:以纳税人2006年全额定税为基数,减去其在2006年实际开具货运发票部分应缴税款后的差额作为2007年纳税年度内差额定税标准,2008年的差额定税标准为纳税人2006年全额定税减去其在2007年实际开具货运发票部分实缴的税款后的差额,以此类推。对个别开具货运发票部分应缴(或实缴)的税款大于2006年度全额定税标准的,可不实行差额定税,而按开具货运发票金额据实征收。
采取上述差额定税办法后,由于纳税人差额定税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对个体车辆纳税人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分别下达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
除个体货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应税车辆税收仍按照《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机动车辆税收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郴地税发085号)规定的全额定税标准执行。
二、城区个体货运车辆税收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控管税源,充分发挥市交警部门协税护税职能,对城区个体货运车辆(不含两区地税局征管的农用车)税收继续借鉴全额定税管理的经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全额征收,开票划缴,年终结算”的征管模式。具体操作办法为:1、个体货运车辆在申请开具货运发票前,仍实行全额定税管理,即先按全额定税征收,暂不开具税收完税证,税款暂不入库,分户实行IC卡管理。定额标准仍按郴地税发085号文件执行。2、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按发票金额和规定的税率开具税收完税证,并将相应税款从其已存定额税款中划缴入库,同时刷卡冲减纳税人已存税款余额,余额不足的按次补足。3、年底,征收单位对纳税人开票缴税情况进行年终结算,对定额结余部分,分户一次性开具税收完税证划缴入库。
各征收单位在车辆税收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分户台帐管理,力求做到定税公平、客观、科学。具体征收方式(包括委托代征、税务机关自征等)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单位自行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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