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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7]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4号
全文有效
2007.01.2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作用。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市公职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提高纳税意识,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所得的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要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6〕128号)要求,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同时,要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各代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督促财务部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对督促不力,甚至带头抵制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办法。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督促扣缴的力度,对造成漏征、漏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的,财政部门要在所拨付的款项中,协助地税机关扣缴单位应代扣的税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不按规定扣缴单位的审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199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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