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21:27

[12366]140000529 2009年4月,我公司发放拖欠职工2008年2月份的工资时,我单位会计人员按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上调了,怎么还是按1600元扣除?


2009年4月,我公司发放拖欠职工2008年2月份的工资时,我单位会计人员按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上调了,怎么还是按1600元扣除?
140000529

应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l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人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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