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902 税局代开劳务费4000元以下应如何减除费用?
税局代开劳务费4000元以下应如何减除费用?
[案例]1300049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决定中并未对取得劳务报酬做出修改,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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