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发[2008]16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16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16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四市八个行业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不再采取抵退税方式处理。其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文书处理。由省局信息中心于2009年1月1日对综合征管系统中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文书进行检查,对“在批”、“待批”状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统一置换为“不批准”。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审批参数设置”模块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设置为“不选用”。
二、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审核确认。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由纳税人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在2009年1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请审批表》签具意见。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处理。纳税人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一次性填入2009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2栏“进项税额”中,并携带主管税务机关签具意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纳税申报处理,不得通过电子申报缴税或网上申报处理。
办税服务厅前台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2栏“进项税额”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请审批表》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之和。对不符合上述逻辑关系的,应逐户查明原因,以确保纳税人准确申报。
附件: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请审批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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