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18:21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09]6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郴地税发6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郴地税发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做如下修订: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企业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及执行时间确认
我市从2007年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核定征收,郴地税函27号文件规定的附征率是4.95%,执行时间2007年1月1日起;2008年因为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以及考虑到对企业期间费用扣除问题,在《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附征率调整为3%;同时规定对历史遗留问题也按3%执行。
在一年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并已经作出查帐结算记录的企业,其已查帐结算,但2007年12月31日前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窗口开票时均按历史遗留问题操作按3%的附征率征收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造成了结算记录按4.9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实际中按3%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1.95%的欠税。现将有关附征率的执行时间以及有关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何时开具发票,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间确定其相对应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已经结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按结算记录出具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形成的欠税按规定期限追缴入库。
3、湘地税发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将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附征率改为征收率,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2008年11月17日前取得的收入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2008年11月17日后取得的收入改按征收率征收,城区按1.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市、区)按1%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实际中对郴地税发1号文件《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操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取消郴地税发1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其他-临时经营窗口开票2%的规定;对纳税人在窗口开票需要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按郴地税发1号文件中《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中规定的税目、品目相对应项目适用的附征率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对表中无对应税目、品目的按其他-除上述行业的其他行业项目的2%附征率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对母公司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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