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 湘财税[2009]1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财税10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财税10号
现行有效
2009.03.18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减轻其负担,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本通知到达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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