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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政府 资政通[2009]9号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私房出租(自营)税收征管的通告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政府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私房出租(自营)税收征管的通告
资政通9号

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私房出租(自营)税收征管的通告
资政通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4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私房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私房出租业务、利用私房自营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私房出租(自营)行业税收。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私房自营是指业主利用自己所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
二、从事私房出租业务的纳税人按出租私房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起征点为3000元/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从事私房自营业务的纳税人按房产余值和占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私房出租(自营)纳税人应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明显不实的,地税机关有权根据该房产位置和面积等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该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承租人租赁单位门面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单位已缴纳相关税款的证明等资料。
五、对私房出租(自营)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私房出租(自营)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之一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房出租(自营)纳税人,特别是进行私房出租(自营)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上开口子、打招呼、批条子,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的正常征管工作。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依法限期缴纳。如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市公安、房产等部门和各社区应如实提供私房出租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私房出租(自营)税收的日常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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