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15:54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7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17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下同)的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认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是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纳税项目和应缴纳的税收
(一)除国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简称“相关税费”,下同)。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收入和应征收营业税的收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全额征收“相关税费”。
(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缴纳“相关税费”。
(三)房屋(门面)出租及经营性用房,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
(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服务合同、购销合同等,应缴纳印花税。
(六)除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一)行政事业单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支付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含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种福利(含物资)时,必须按人计算,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安装并使用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
(二)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地税机关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委托相关单位代征有关税款或把关有关税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申报缴纳方式
(一)应税的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收入,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房屋(门面)出租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已集中到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分单位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未集中到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凡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由财政核算中心分单位代为申报缴纳;未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三)凡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发放工资,且纳入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核算中心统一代扣代缴;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必须将统一发放工资的情况,按月提供给财政核算中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单位自行代扣代缴。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进各种商品货物、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白条”、收款收据或作废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确定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时,应将该发票送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支付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缮项目的款项时,必须凭该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发票。
六、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日常管理要求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税款登记,实行“户籍”管理,并分单位建立“一户式”电子档案和相应的纸制档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核算中心,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缴纳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三)地税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核算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发票取得、开具、保管等情况,要定期依法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培训,无偿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特别是纳税项目、税款计算、申报纳税等要认真辅导,使其掌握办理纳税事项的具体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扣缴税款义务。
七、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凡不履行上述义务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核算中心,未按规定代为申报缴纳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未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地税机关未按税法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税收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7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