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9]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9号
全文有效
2009.8.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暂按10%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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