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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政发[2009]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
怀政发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
怀政发1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13号)精神,适应税费改革新形势,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交通体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是理顺交通税费关系、依法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充分调动全市各级政府发展交通积极性,加快推进“交通先行”战略的实施,实现我市交通跨越发展。
二、完善交通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省市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县(市、区)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市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二)明确各级交通事权。根据交通发展需要,划分各级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同时,将履行职能必需的财权下放地方,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交通建设资金需要。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三、合理划分交通事权
全市交通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事权
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含重大运输及水上项目)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全市交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县(市、区)交通发展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二)县级事权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及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支持、协助搞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运输市场和水、陆交通、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征地拆迁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资金筹措。
(三)乡级事权
协助县(市、区)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履行乡镇客运站、村级客运招呼站、农村运输市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等职责。
四、稳妥推进交通机构调整、人员安置
(一)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按照“分级管理、权责统一、事财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市里只负责市本级交通系统内部机构调整,县(市、区)交通系统机构调整由县(市、区)负责。
调整机构设置。将交通规费征稽处、交通建设质量监督、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等职能进行整合。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港航管理、航道管理等职能进行整合。统一设置各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了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的,原则上移交水上运输管理部门。将市海事局管理的沅水干流各海事处、市航务管理处管理的航务管理站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沅陵、辰溪、溆浦、中方、洪江市、洪江区、鹤城区地方海事机构。市公路管理局系统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人员编制不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撤销鹤城区公路管理局,组建市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
调整后的市县两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维持现有的规格不变,其经费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或从燃油税切块基数中安排。
(二)妥善安置涉改人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要求,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安置,即根据涉改人员所在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11月26日前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全部到位。人员安置要坚持三条原则:即交通公路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外部分流为辅的原则;人随事走、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新设单位、新增岗位优先安置涉改人员的原则。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相关政策办理提前离岗或退休。涉改人员安置后级别不变,合理合规的待遇不变。
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一)建立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市根据省下达的各类资金规模结合市本级融资平台筹措的资金加大对全市交通建设的投入,同时对县(市、区)交通发展将通过切块基数、专项补助和奖励等形式进行支持。
1、合理安排切块基数
市从省安排我市的燃油税切块基数资金中切块给县(市、区),并随省增长比例同比例增长,主要用于农村公路、航道的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其中,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养护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每年根据农村公路路况下达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目标,并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和县(市、区)资金投入水平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目标的,市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的专项资金。
县(市、区)燃油税切块基数资金作为县(市、区)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切块基数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2、完善交通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省交通融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全省“十一五”规划交通建设项目,分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对市、县(市、区)予以补助;市交通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干线公路改造。
省设立国省干线新建和重大改造专项资金,补助我市国省干线的新建和重大改造项目。省不确定补助上限,采取按年度完成建设里程据实补助办法,实行多建多补、少建少补、不建不补。
市根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奖励资金的规模,对县(市、区)通过以奖代投方式,激励各县(市、区)加快建设县到乡镇公路及通达、通畅工程建设。
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等养护工程由市负责实施,资金配套由市本级负责。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原市公路局下放的支线继续享受省定额补助,下放支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缺口和其余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全部由县(市、区)自筹解决;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其他养护工程按照国省有关政策享受定额补助,不足或没有定额补助的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市根据省下达的站场建设和水上项目的资金规模对县(市、区)站场和水上项目给予补助。
市根据省下达的水毁资金规模结合市本级的水毁预留资金对县(市、区)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给予补助,市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各县(市、区)负责农村公路的资金配套。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省考核目标和办法制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目标和办法,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县(市、区)交通建设配套和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市本级由财政、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级交通融资平台。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交通融资平台。市安排各县(市、区)切块基数资金,部分可用作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
各地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和发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资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省和市、县(市、区)继续按照原办法分成。
中央和省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市统筹纳入对各县(市、区)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省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安排使用先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通过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程序不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燃油税基数、交通建设、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由省承贷的,省负责偿还;由市承贷的,市负责偿还。县(市、区)承贷的,县(市、区)负责偿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中安排了资金补助地方还贷。省在对各级交通债务进行核定后,确认省、市、县(市、区)负债额度,合理分配中央偿债补助资金。各级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市应划转县(市、区)的国有资产(不含交通规费征稽系统的土地、房屋资产),由市交通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部署和统一安排,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在今年11月26日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交通债务的偿还规划;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核定交通建设的历年债务;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交通部门的“三定”方案;各级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工作。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对交通涉改单位在涉改期间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市县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改革期间,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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