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14:30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政通[200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
益政通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
益政通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税收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全市车辆税收委托相关单位代征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众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市城区出租车公司以及市城区外纳入地税部门日常征管的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的其它车辆税收由以下单位代征代缴:
(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设在市政务中心的窗口代征代缴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辖区内道路营运车辆、全市运送危险物品车辆应缴纳的税收。各县(市)和大通湖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辖区内道路营运车辆应缴纳的税收。
(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收费窗口,负责对全市所有年检车辆进行车辆税收查验,并代征代缴未缴或少缴的车辆税收。
(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代征代缴车船税。
二、全市除南县、安化县的车辆到当地交警车辆管理机构进行先税后检,其余车辆均到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实行先税后检。
三、各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车辆税收征收标准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代征代缴税款,不得擅自减免税收。
四、严厉打击逃税、抗税行为。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抗税的,除由地税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益政通6号)同时停止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政通[200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