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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9]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通告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通告
市政发2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通告
市政发2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8日
为加强我市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成区外的工矿区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申报租金收入,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收。
二、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代扣代缴。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情况,并协助主管地税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地税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应税款。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地方各税:
(一)拒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屋出租税收由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代征。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事项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房屋出租税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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