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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张地税发[2009]64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张地税发64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张地税发6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地税代征工作,规范残保金征缴行为,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实行“双审双核”工作机制;实行“税式管理”的征管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残保金代征信息化工作,逐步实现地税机关与残疾人联合会的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无偿地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收、多收或者少收应收的费款。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年审与核定
第九条 每年3月底以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年审通知,地税机关同时配合在各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上或以其它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湖南省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年度3、6、9、12月份单位工资表各一份)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市、区(县)残疾人年审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两部门共同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共同对应缴费单位进行应缴残保金的核定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两部门共同核定的应缴残保金,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6月1日至6月30日,地税与残联共同对用人单位呈报的年审资料、核定的上年度应缴的残保金,进行复审复核,对未审漏审户深入到单位逐户进行补审补核,同时,对应缴残保金户,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残疾人联合会于6月30日前将应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征收机关。
等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残保金。
第三章 征缴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缴费期限。缴费人凭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决定书》,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并入库残保金。
第十五条 缴费义务人,每年10月31日以前仍然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地税征收机关从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缴费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残保金的,经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七条 缴费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地税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必须给缴费人开具税收征收凭证。
第二十条 征收人员代征的残保金,当天必须及时全额存入“税收专户”,按规定报解,不得压票压款。
第二十一条 地税征收机关要整理、归档、保管好残保金征管资料,确保其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 检查(稽查)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授权的事项进行检查(稽查)。
检查(稽查)范围包括缴费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缴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缴费人必须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稽查)时,应当由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对当年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结算,稽查部门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在残保金代征过程中发生的过错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缴费申报的;
(二)残保金检查(稽查)时未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残保金执法文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征收台帐或清册及保管相关征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缴销缴费票证的。
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存款和解缴残保金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残保金检查的;
(三)违规不收、少收残保金的;
(四)故意刁难缴费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未按规定开具缴费票证的;
(二)违规减、免残保金的;
(三)应收不收残保金、征收面低于80%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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