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13:30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认真做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认真做好工作的通知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认真做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局(经贸局)、总工会、工商联,驻岳中省企业及市区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65号)精神,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8号)规定,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65号)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市分三年实现这一目标:
1、2009年,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和已建立工会组织且职工达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50%以上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进行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启动工作。
2、2010年,在2009年基础上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3、2011年以后,全面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程序
1、各企业都要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和工会方推荐产生,双方协商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及《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一式三份报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共同审查。
2、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应于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发《工资集体协商审查意见书》,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行生效。
3、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属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签章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4、各类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完成工资总额清算。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时,填报《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携带本企业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财务报表、应付工资帐、职工花名册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等相关资料备查。
5、税务部门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8号)文件精神,做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
三、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税前按实扣除
1、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凡当年实发工资薪金总额未超过审查限额标准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员工工资薪金,并严格依据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查同意的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查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纳入工资集体协议范围,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超过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的限定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四、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促进我市企业工资有序合理增长。
2、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摸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参加工商联合会以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统一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牵头迅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总额管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等工作时应听取企业和部门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及时上报。
附表:(略)
1、岳阳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
2、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3、岳阳市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执行情况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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