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10]5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5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5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9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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