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12:03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16日
现将《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实行“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全面协控联管;以信息管税,以职能协税,以票、证(照)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检、先税后拨”的管税新模式。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凭合法有效发票支付款项和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 我市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实行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备案管理制度和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发票查验管理制度以及税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购进材料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全力协助、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及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及施工备案管理
第八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安装工程纳入基建项目管理的,开工前均应到所属区、县(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 备案登记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
(三)建筑安装工程报建有关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和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区、县(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发票查验等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登记后出具《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未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县(市)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发票审核查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审核查验管理制度。建筑安装工程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和个人为审核查验对象;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和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审核查验对象。
第十三条 查验审核应税耗用材料的发票包括钢材、水泥及制品、砖瓦、河砂、砂石(山石、石灰)、电器工程材料、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等所有建筑、装饰材料的购进发票。
第十四条 凡施工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建筑材料,应当依法取得国税机关监制的按规定要求真实有效填开的发票方可付款和进行财务核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即为无效发票,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
(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二)填写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三)涂改的发票;
(四)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
(五)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的发票;
(六)开具发票票物不符的;
(七)耗用材料购销地与发票开具地不符的发票;
(八)以其它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九)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十五条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区、县(市)国税局办理发票审核查验手续:
(一)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
(二)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会计帐簿;
(三)应税建材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以工程预(决)算书中列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的材料品名、数量、金额为依据进行比对查验,对本项目工程取得的发票属真实有效的,可抵预(决)算书中相应建材数量、金额,不足部分即为未取得发票的应税建材,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但以下项目不得抵充本工程项目耗用材料发票:
(一)非本项目工程购进材料的发票;
(二)在本项目工程开工到完工期间之外的发票;
(三)超过本项目工程决算耗用材料金额部分的发票(超过部分不准抵其它项目耗材额,也不准结转其它工程);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查验处理后,应在报送的应税建材发票上加盖“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应税建材发票查验章”,并向查验对象出具《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审核证明》)。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补开发票并缴税的,补缴税款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应缴税款=[工程预(决)算应耗建材数量-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累计数量]×定额单价/(1+3%)×3%。
(二)工程已完工,但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决算书或提供不出工程决算书的,应缴税款=(工程总造价×国税机关核定耗用材料比例-实际取得合法有效发票金额)/(1+3%)×3%。公式中“国税机关核定耗用材料比例”是指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金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确定为按工程总造价的60%核定。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其工程项目耗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销售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进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时必须向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和个人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其工程耗用材料必须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并凭合法真实有效发票付款、记账、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销售单位和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相关证件和工程预(决)算时,先接受各区、县(市)国税局及其主管国税机关的查验审核,然后凭国税部门提供的《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凡未提供证明,由国税机关依法向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追缴税款。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按照属地原则实施专业化管理。各区、县(市)国税局必须明确一个基层税务分局对所属区、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的发票代开及税款缴纳工作;基层税务分局负责查验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发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要求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或施工单位和个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负责管理的税务分局应组成专门机构,对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税实施日常管理,必须加强纳税申报辅导、发票管理及查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并根据真实的纳税情况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审核证明》。
第二十二条 基层税务分局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对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购进发票进行审核查验,凡不能出具国税部门监制的有效发票或发票开具金额不足的,必须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缴纳税款。基层税务分局对其拒不缴纳税款的,不得开具《税收审核证明》,并移交国税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征管科对基层税务分局开具的《税收审核证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各区、县(市)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对基层税务分局开具的《税收审核证明》进行审批。在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发票查验不实,或者未缴少缴税款的,一律不得复核、审批签字,并督促其到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缴纳税款,同时追究基层税务分局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备案登记证明》和《税收审核证明》到各协控联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各协控联管单位必须认真查验《备案登记证明》和《税收审核证明》,发现内容不实或税款缴纳不足的,一律将有关情况报送到当地政府“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将根据各级“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的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并督促其按实缴纳税款,还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发票报验审核的,列为税务部门重点稽查对象;涉及税收违法的,由国税机关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国税机关依法督促其追缴税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购买建筑材料未按规定索取发票,导致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国税机关依法督促其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税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材购买方(包工包料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和自备材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收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收检查,否则,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所涉及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由国税机关将相关情况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或违规开具《税收审核证明》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益阳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审核证明》、《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和《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应税建材发票查验章》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统一规格刻制、编印,视同税收票、章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