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10]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收管理的通知
永政办发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收管理的通知
永政办发3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车船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车船税收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4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永政函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税收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和自由船舶应缴纳的车船税,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均纳入车船税收管理范围。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优势,依法履行执法职能,建立健全车船税收协税护税网络。
(一)应税车辆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二)营运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由交通运管部门协助征收。
(三)农用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由农机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四)各类船舶应缴纳的税收,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五)所有车辆的税收由交警部门严格把关,协助征收。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协税护税单位。
三、强化部门协税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交强险销售相关信息。
(二)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营运许可、年审和机动车二级维护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分类分区车辆相关信息。
(三)农机部门在办理农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分类分区车辆相关信息。
(四)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船舶营运等相关手续时,要坚持“先税后运”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船税收的船舶,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船舶相关信息。
(五)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要坚持“先税后检(办)”制度。“先税后检(办)”应作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业务流程的前置环节。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环节,应查验其完税情况,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并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辆税收征税证明》单,然后凭《车辆税收征税证明》单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分类分区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等信息。
(六)地税部门应加强税法宣传,提供优质服务,为方便纳税人,地税部门应在各协税护税部门的服务窗口安排征收服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业务和服务;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还应尽快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实现网络连接,保障车辆相关信息的及时传输与共享。
四、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的车船由地税部门统一核定应纳税征收标准。
(三)全市出租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实行协税责任奖罚
(一)车船税收管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协税护税专项目标管理考核,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把关征收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经费,全部奖励到有功人员;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经费,全部奖励到有功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交通、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协税护税相关要求办理车船相关事宜,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应代收代缴而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依法对代收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地税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和相关制度加强车船税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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